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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天秤在不断向民众倾斜  

法律的天秤在不断向民众倾斜


更新时间:2007-12-8  

法律的天秤在不断向民众倾斜


内容简介:

法律的天秤在不断向民众倾斜

——解读新《劳动合同法》

熊树忾  熊之华

一直以来,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可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却更多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利益。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在政治倾向上的调整,而且,也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二00七年六月廿九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即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  老板不能随意炒员工的鱿鱼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以订用立书面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目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的问题相当突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大代价。按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主要违法成本在两个方面: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企业仅仅聘用试用期工人,试用期不到就解雇工人,这种现象在新法中也有新的规定。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在试用期内,如果发现职工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身体条件、受教育程度、实际工作能力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保证职工队伍的素质。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再没有以前那么容易了。首先必须要有证据,有理由,证明劳动者哪些方面不符合录用条件,为什么不合格。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中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将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转型,也就是说,过去我们的低劳动成本竞争思路,不仅国内外不允许了,而且法律规定也不允许了,所以,建立劳动法制条件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企业转型的必然选择。

二、  给雇佣关系提供了更多的空间

《劳动合同法》鼓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等于“铁饭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而是终止的时间没有确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都有好处。对国家而言,有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这是一种对各方面都有利的劳动合同形式。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方和劳动者都可以在没有终止限定的合同期限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形成和睦共处的良好氛围。

三、  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

新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兼顾了用工方和劳动者两个方面和利益;另一方面,也强调了法律的严肃性。第二十六条规定: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劳动合同本来是属于民事范畴,但如果违反了第八十八条其中的一项,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均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  关于劳动保障问题

    在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除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以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这项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雇佣双方的利益,但是力度不大。诸如劳动者的养老统筹、医疗基金以及相关的福利待遇,老板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求职者是没有多大的主宰权的。劳动者在年青时可以大量的付出甚至是透支自己的体力或者脑力劳动。可是到了老了,病了的时候,有没有保障呢?也许这个问题还没有真正地引起立法者的重视,然而,这也是劳动关系中无论如何也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劳动法制更加健全了,法制更加严格和规范了。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的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国形成了由所有权和经营权联合起来的利益主体和集团,他们共同面对劳动者,劳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市场经济中主要的矛盾,但现实中劳动者的权利却一直被忽视。在此背景下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进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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